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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和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杂费收入是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即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经费来源。为此,必须确保学杂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接受高等教育者应尽的义务,学生必须树立自觉、主动缴费意识。
第二章 学杂费收缴与管理组织机制
第四条 学杂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非税收入征管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学校的基本职责,也是关系学校各项教育事业活动正常发展的大事。为此,各学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坚持诚信教育进课堂。学校党群系统建立以党团组织、学生会为主体,教学系统建立以辅导员、任课教师为主体的学生诚信教育体系,宣传国家高校收费教育政策和自觉缴费思想。
第六条 加强学杂费收缴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落实。建立健全由主管校领导挂帅,各学院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学杂费收入管理体系。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处长、计财处长为副组长,教务处、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和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学杂费清缴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财处。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杂费清缴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各系和班主任、辅导员或指定的专人。
第三章 学杂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七条 学杂费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和文件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批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并予公示后亮牌收费。
第八条 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按学年收缴,要求秋季开学后15天内缴清,并开具非税征管部门统一印制和规定使用的有效票据。
第九条 学杂费缴费形式主要采取银行卡批扣和刷卡,学年开学委托银行集中收费时,以及补缴小额余欠时,可以交付现金。
第十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留级等,按实际就读年级和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学生缴纳学杂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者,一年按10个月,根据其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月者算一个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根据其实际发生情况计算退费。
第十一条 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必须接受省、市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家长、学生和社会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购置、使用收费票据和擅自收费;不得随意减免学杂费用。
第十二条 学杂费收缴以后,财务部门应按照非税征管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家非税专户;并根据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或退付手续。
第四章 学杂费缓缴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学校助学贷款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又未能办妥助学贷款、暂时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学杂费缓缴申办由申请缓缴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具体审批把关,指标控制原则:缓缴人数以学院为单位按10%以内,缓缴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本人当年应缴学杂费的70%,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即最迟在春季开学后15天内缴清。
第十五条 缓缴学杂费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如实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缓缴学杂费申请审批表》(附表1,可从学校计财处或学生处网站下载),并附生源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
2、辅导员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3、学院审批签署意见,并汇总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缓缴学杂费申请审批汇总表》(附表2)。
4、学生处归总复查并签署意见后,分送学院、教务处注册学籍和计财处登记学杂费缓缴。
缓缴申请审批时间定为每学年秋季开学后15天内,逾期概不受理。
第五章 欠费清缴与管理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15天内,未缴清学杂费,又未按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缴手续者,均为无故拖欠学杂费。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拖欠学杂费者,执行以下控制管理制度:
1、实行“欠费不注册”制度。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未缴清学杂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缓缴手续者,即为无故拖欠学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本专科学生管理办法,无故拖欠学费者,一律不予学籍注册。
开学后一个月内不注册且无故拖欠金额占当年应交金额40%及以上、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未缴清的学生,取消其在校学习和考试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通知其家长,清退出校)。
未注册学籍的学生,即无在校学习和考试资格,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补助;不能参与评优、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和入团、入党。
2、实行“欠费通报家长”制度。凡未缴清学杂费者,于每学期放假前,由计财处提供欠费名单和“欠费通知单”,各院部将“欠费通知单”寄送学生家长,通知家长督促其子女及时缴纳学费。
3、实行“休学务工挣钱上学”制度。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休学外出务工挣钱,以其收入缴清学费后再回校复学继续学习。务工休学于每年7月办理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修业期内休学和延长学习期不得超过两年。
4、实行“欠费付息”制度。无故拖欠学杂费者,逾期未缴部分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欠费时间计收欠费利息(每学年10月10日前缴费不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 在已执行第十五条规定,毕业前仍未清缴学杂费的学生,同时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1、暂缓参加毕业答辩和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缓办毕业手续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上网;缓发毕业生档案和就业报到证(执行缓派);缓办户证关系、计划生育证、未婚证及其他有关证明。相关证书和手续材料分别归口教务处和就业处单独保存和管理。
2、确因家庭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缴清学杂费者,经本人书面申请,院部核实,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办理学历证明(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档案和户证关系暂留学校,并执行缓派)。
3、欠费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含延长学习期)内,可于每年5月份回校缴清欠费及利息,参加该年毕业生答辩和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章 学杂费收缴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性和积极性,定于每年10月底对学杂费收缴完成情况考核一次,并分别情况给予奖罚:
1、各学院学杂费收缴完成9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5%提成作为单位工作经费;完成100%的且一次性奖励2万元。
2、从第二学年起(即老生),凡学杂费收缴超过90%的班级,奖励班主任或学院指定的专人500元,超过95%的,奖励1000元。
3、对学杂费收缴低于85%的学院执行“经费停报”制度,即暂停单位工作经费报销,待学杂费收缴达到90%以后,方可续报经费。
4、学杂费收缴未完成85%的学院、未完成90%的班级,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均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 无故或恶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其政治思想评定为不合格,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和入团、入党;不能参与评优、评奖;且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补助。
第二十一条 恶意拖欠学费、出具虚假贫困证明材料,以及超过缓缴期限未缴清学杂费等诚信缺失的学生,视情节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未按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造成学杂费收入流失的(未缴清学杂费,但有关发证或离校手续已办理),由相关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其中70%从责任部门工作经费中扣除,30%扣罚直接责任人。
第七章 学费减免与特困补助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构建和谐校园环境,关心、鼓励和资助品学兼优而又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从以下渠道提供特困生助学金、奖学金或学费减免:(1)校行政日常经费安排助学金;(2)特困生基金会安排助学金;(3)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安排特困生助学金;(4)校行政学费收入减免学费;(5)安排勤工俭学岗位创收;(6)申请省政府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励基金会特困生奖学金(奖励出资额省政府50%、教育厅25%、学校25%);(7)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捐助款。
以上第(1)(2)(3)(4)项,适用于本办法特困补助与学杂费减免管理规定;第(5)项,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安排勤工俭学岗位;第(6)项,按规定条件和比例向省政府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励基金会推荐;第(7)项,按捐赠人指定受助对象或意念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特困补助(各种助学金、特困补助、特困生奖学金等)和减免学杂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全日制在籍学生;(2)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乐于助人,思想品德高尚;(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年期评成绩全班排名均在前50%;(4)生活简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二十五条 特困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的时间为每学年11月、12月,控制比例和额度分别为:
1、特困补助(各种助学金、特困补助、特困生奖学金等), 享受人数按学院在读人数1%的比例控制,享受额度分别为每人500-5000元。在考虑学生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用于补缴所欠学费。
2、减免学杂费,减免对象限于本校应届毕业生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学年12月份,审批时间在每学年5月底前),减免人数按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2%以内的比例控制,减免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六条 特困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申请与审查评定程序:
1、特困学生申请:申请人凭生源地村、镇、县三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向学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特困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表》(附表3,可从学校计财处或学生处网站下载)。
2、学院评审:辅导员调查核实情况,并按困难程度签署意见,学院学工办审查评定,按控制比例公示评定结果,并汇总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特困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汇总表》(附表4)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
3、学校审定:学生工作系统综合审查评定, 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
导审批,其补助或减免金额2000元及以上者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4000元及以上者须报校长审批。
4、财务部门审核办理特困补助或学杂费减免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学习不努力,学年期评成绩在全班排名后50%,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中途休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生活不节俭以及从事其他不正当活动行为者,所给予的特困补助或减免的学杂费,核实后将予终止或追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学杂费的收缴与管理,但国际学院学生、本科三批学生、研究生原则上不给予特困补助和减免学杂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07年11月制定,以湖工大财字〔2007〕05号文件发布实施,并于2008年10月制定《关于加强学杂费清缴与管理的补充规定》(以湖工大财字〔2008〕04号文件发布实施),2011年7月两者合并修订,其解释权属校计划财务处。
附件:1、学生缓缴学杂费申请审批表
2、学生缓缴学杂费申请审批汇总表
3、学生特困补助与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表
4、学生特困补助与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汇总表
5、学杂费清缴管理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程序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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